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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教練學苑數位課程_兒童訓練安全與權利認知(1)《解答》
01”霸凌”指的是一種長時間持續的與當下立即發生的、並對個人在心理、身體和言語遭受的攻擊,且因為霸凌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權力或體型等因素不對等,而不敢或無法有效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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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形成霸凌的條件為長期連續發生、惡意攻擊行為、兩造勢力不對等及造成各種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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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性霸凌”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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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疏忽”是指教練或其他人對運動員疏於注意,為運動員提供最低程度的照顧,即造成傷害,或造成可能發生的傷害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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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為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生命生存與發展權、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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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兒童權利公約》中「參與權」指的是:所有關於兒童的事務,兒童皆有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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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我國為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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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兒童不應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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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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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五種體育運動中的騷擾和虐待型態為心理虐待、身體虐待、性騷擾、性虐待、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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