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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社會權利之性質與國家之義務《解答》
01國家對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權利承擔哪三個層次的義務?
- AA立法、行政和司法義務。
- BB尊重、保護和履行(實現)義務。正解
- CC短期、中期和長期義務。
- DD財務、社會和文化義務。
02「公民與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權利」之間經常被做出的一個常見但不正確的區分是?
- AA「公民與政治權利」始終是可訴諸司法的,而「經濟社會權利」永遠不是可訴諸司法的。
- BB「公民與政治權利」是“消極權利”,僅要求政府不干預;「經濟社會權利」是“積極權利”,需要政府積極投入。正解
- C。C「公民與政治權利」是普遍的,而「經濟社會權利」則與文化相關。
- DD「公民與政治權利」權利可以立即實現,而 「經濟社會權利」沒有逐步實現的概念。
03在臺灣(中華民國)憲法的脈絡下,哪一項關於經濟和社會權利的陳述是正確的?
- AA所有經濟和社會權利在第二章都被明確列為主觀公共權利。
- BB憲法承認健康權是主觀的公共權利,讓人們可以要求國家採取具體行動。
- CC「生存、勞動、財產」、「受教育」等權利,有的被列為人民的權利,有的則被規定在規範國家義務的「基本國策」中。正解
- DD憲法規定實施高稅制,進行大規模財富再分配,以實現經濟權利。
04在討論《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各項權利的憲法地位時,下列哪一項不是國際上常見的做法?
- AA賦予其「可訴諸法律」的地位,允許對政府提起訴訟。
- BB將其作為“指導方針”或“基本國策”,而沒有公民可直接執行的法律效力。
- CC明文禁止寫入憲法。正解
- DD憲法中根本沒有包括這些權利的大部分內容。
05《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Rights)是哪一年通過?
- AA1962年。
- BB1963年。
- CC1965年。
- DD1966年。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