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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詐欺或侵占小額款項案例解析《解答》
01有關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下列何者正確?
- A侵占本於職務關係而持有的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 B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正解
- C行使詐術正解
- D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正解
02以下何者不是刑法上的自首的方式?
- A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
- B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
- C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
- D向被害人自首正解
03課程中區公所課員蘇蘇將同事保管的重陽禮金拿走花用,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
- ○
- ╳正解
04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第四章瀆職罪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幾分之幾?
- A1/4
- B1/3
- C1/2正解
- D不得加重
05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以下何者不是構成要件?
- A行為人為公務員
- B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 C行為人為私人公司職員正解
- D侵占本於職務關係而持有的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06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部分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
- ╳正解
07課程中副工程司小李如果假借出差,帶家人去花蓮遊玩,並向機關申領差旅費,涉犯哪一罪?
- A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
- B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正解
- C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
- D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08課程中副工程司小李假借出差,駕駛公務車旅遊、持公務車加油卡加油,並向機關提出虛偽記載的公務車輛使用紀錄簿,涉犯哪些罪?
- A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1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
- B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正解
- C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正解
- D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09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指的是,褫奪「公務員資格」及「公職選舉人資格」。
- ○
- ╳正解
10課程中清潔隊陳哥侵占公有財物如想自首,以下的情形何者不符合自首的要件?
- A在犯罪被發覺後自首正解
- B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始末
- C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例如:檢察官、警察、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自首,且願受裁判
- D自首後立刻逃匿正解
11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竊取公有財物罪」與「侵占公有財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竊取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正解
- B任何人竊取公有財物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竊取公有財物罪」正解
- C竊取是指破壞他人持有,將從未合法屬於自己的財物改為自己所有
- D侵占是指將本來合法持有所有權歸屬他人的財物,占為已有
12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受聘於該會的助理人員在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業務時屬於刑法上何種公務員?
- A委辦公務員
- B身分公務員
- C委託公務員正解
- D授權公務員
13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下何者不是構成要件?
- A行為人為公務員
- B行為人為業務員正解
- C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 D因不小心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正解
14受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4條規定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 A2年正解
- B3年
- C4年
- D5年
15小翠明知身上沒錢,沒意願跟能力負擔剪髮費,卻假裝有消費能力向美髮店老闆阿冠表示要剪頭髮,剪完頭髮後假借去超商領錢為由而開溜,小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
- ╳正解
16下列何者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的刑罰?
- A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 B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正解
- C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 D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17公務員小夏因一時糊塗竊取公款,犯後主動交回全部犯罪所得,並自白全部犯行,可依以下哪些法條予以減刑?
- A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正解
- B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 C刑法第62條
- D刑法第59條正解
18公務員小芬屢次將自己所保管的公款拿去買私人物品,涉犯哪一罪?
- A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受賄罪
- B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C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正解
- D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19課程中里幹事志明數次以不實收據申領駐里事務費,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 ○正解
- ╳
20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
- B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包括因職務上衍生之申領財物情形正解
- C公務員申領「名實不符」款項時,涉犯本罪
- D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