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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財產權保障的關鍵-土地徵收法令解析(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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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公聽會公告的程序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也不會怎樣,不用管它。

  • ○
  • ╳正解

02徵收的當事人有哪些?

  • A內政部
  • B土地所有權人
  • C需用土地人
  • D以上皆是正解

03公聽會的開會通知單應該公告在哪些地方?

  • A土地所在地的公共地方鄉鎮市區公所
  • B鄉鎮市區公所
  • C需用土地人網站
  • D以上皆是正解

04下列那一種情形申請徵收時,不需要在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前,先到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進行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 A特定興辦事業
  • B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
  • C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 D建築法第45條正解

05下列哪一項不是土地徵收的要件?

  • A公共利益
  • B私人利益正解
  • C法定程序
  • D相當補償

06下列哪一項不是土地徵收用地範圍勘選的原則?

  • A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 B優先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正解
  • C避免耕地
  • D優先使用國營事業土地

07多目標使用可以作為徵收的依據,所以不用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
  • ╳正解

08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記錄公告周知,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 ○正解
  • ╳

09需用土地人要在公聽會幾天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會?

  • A3天
  • B5天
  • C7天正解
  • D9天

10公聽會至少應舉行2場。

  • ○正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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