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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及機關答辯技巧《解答》
01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日內為之。
- ○
- ╳正解
02依講師敘述,有無行政處分是訴願事件之判別標準的唯一原則。
- ○
- ╳正解
03訴願書雖未符合訴願法56條格式,原則上只要能辨明訴願人、聯絡方式、原行政處份訴願人簽名或蓋章即可受理?
- ○正解
- ╳
04據講師敘述,人民訴願後會繼續提行政訴訟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 ○正解
- ╳
05文書雖載名為異議書、陳情書、抗議書等各式名稱,惟表明訴願意旨,仍應依訴願程序處理。
- ○正解
- ╳
06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幾日內補正?
- A10
- B20正解
- C30
- D60
07下列哪項是發生訴願的原因?
- A行政處分違法
- B行政處分不當
- C人民申請案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 D以上皆是正解
08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正解
- ╳